1、《山东省燃气处理条例》第三十七条:燃气用具的装置修理单位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,方可从事燃气用具装置修理事务。
3、有4名以上工程、经济、管帐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,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;
2、《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处理规则》第八条:从事燃气焚烧用具装置、修理的企业,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处理部门查看同意(不设区的城市和县,由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看同意组织),获得《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企业资质证书》(以下简称《资质证书》),并持《资质证书》到工商行政处理部门处理注册挂号后,方可从事装置、修理事务。
燃气处理部门应当将获得《资质证书》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存案,并承受其监督查看。
获得《资质证书》的装置、修理企业由燃气处理部门编制《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企业目录》,并经过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发布。
4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置、修理人员并获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岗位合格证书;
5、揭露装置、报修、修理、抢修等作业流程及电线、有完全的装置修理设备、东西和检测仪器,装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、修理服务专用车辆;
7、有依照国家及省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有关法令、法规拟定的装置、修理规范;
注:产量根据不同物料,进料粒度等因素其结果将有所不同